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3358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青,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银河路东段4号。
法定代表人:赵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胜,四川公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 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