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民初3358号

原告:***,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青,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银河路东段4号。

法定代表人:赵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胜,四川公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庆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 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