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乐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乐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24民初67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荆州市乐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A2幢1单元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乐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基础事实存有争议,且均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