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24民初67号之一
原告:***,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荆州市乐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荆州新天地A2幢1单元1层1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乐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基础事实存有争议,且均提出鉴定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