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02民初2407号
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普定县黄桶街道办事处新铺村(循环农业示范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胜明。
委托代理人:常开祥,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大云安置小区16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安顺市西秀区清水湾商务中心A9栋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建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中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09元,由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红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包欣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