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3998号
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新堡村(循环农业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05331043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山(实习),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59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8元,减半收取4719元,由原告贵州省景恒绿化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