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骏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某某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民初514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C座1909室。
法定代表人:许红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张峰,男,1970年7月21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生,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机电技师学院,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协鑫大道与徐贾快速通道交叉口东南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章结来,该学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智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张峰、***徐州机电技师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经审查,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吴修新
人民陪审员  刘振书
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