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204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马洞村口斜对面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N9QB95。
法定代表人:郭宝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植物园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5746X4。
法定代表人:吴志雄。
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广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6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2263.28元由原告佛山市中南创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