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3民初1789号
原告:青白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者:王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武侯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周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原告青白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中,青白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白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白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原告青白江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