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永胜镇。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