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182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9118868E,住所地扬中市八桥镇238省道华太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0XX3/222XX474,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市恒太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扬中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4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