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太电力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苏118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案款125581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2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