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707号之三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中都大道1555号(凯迪置业广场)C幢办公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2U1WM946(1-1)。
经营者:***,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九江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BMK76。
法定代表人:夏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南谯区宏丰装潢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皖1103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夏青向本院交付37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已申请撤诉,对被告提供的担保物应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夏青向本院交付3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