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2932号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九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FBMK76。
法定代表人:夏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650元,合计3995元,由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弓家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