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终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东侧龙苑逸居商住楼一层二层。
负责人:李丽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居正,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芦岗乡尚堂村169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王楼。
法定代表人:吕建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皓明,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云腾,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驻马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美物业公司)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天美物业公司投保的是雇主责任险,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也即太平洋财险驻马店公司赔偿。本案中,**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伤害,其近亲属与侵权人监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侵权人支付**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后续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8000元。**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失已经全部由侵权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天美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宏光
审判员  李屹东
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