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4177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王楼。
法定代表人:吕建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皓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