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云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道科创大厦**(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帕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兴民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云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帕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云大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云大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