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9647号
原告:青岛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贞,职务:总经理。
被告:***,住址:胶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岛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 慧
审 判 员 林海涛
人民审判员 罗仁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