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4020号
原告:东莞市海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路边三坊路段。
法定代表人:刘付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来成,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峄山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为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东莞市海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伊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以双方之间当庭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海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承担,退原告555.5元。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仁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