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81民初359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177号帝源首座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