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4675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青年创业大厦**608.**。统—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022723。

负责人:詹俊尧,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彪,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帝源首座**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617509815。

法定代表人:陈智伟,总经理。

第三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北路**莲花花园**楼**码91350825751363881H。

法定代表人:黄楠,董事长。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通过案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中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73元,减半收取3686.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