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5296号
原告:西安贝利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俞坚,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贝利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贝利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贝利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后35元由原告西安贝利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杨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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