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6财保661号
申请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松松,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仪集团涿鹿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骏,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史红民,经理。
原告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维达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仪椿树公司)、北京京仪集团涿鹿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京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爱维达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京仪椿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4325.25元。申请人爱维达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4325.2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红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建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