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5200号
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