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与陕西龙门天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执恢197号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某某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陕西某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22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某某勘探局地质勘查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工程款15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承担仲裁费12,39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086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油气技术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执恢19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