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84民初1556号
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鄢陵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754053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404897491M。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发农业)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发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发农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3204938.7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情况、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工程款结算及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计算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工期为180天,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3月开始施工,但到2017年7月完工,工期严重滞后,被告应该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据不赔偿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辩称,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已于2018年12月底,以建设工程勘察纠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没有违约。反倒是原告存在各种违约行为。结合(2019)豫0184民初939号案件审理,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更适用建设工程勘察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合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明确知道,原告在履约过程中数次违约,导致合同一再延期。现原告为了不偿还已生效法律文书(2019)豫0184民初939号确定的义务,原告恶意提起本次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就是为了逃避执行上黑名单。***在腊月已经被司法拘留15天,今年正月初二从拘留所出来。原告这一系列行为,是***为了逃避自己责任有钱不还,采取恶意诉讼行为。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违约金过高,被告要求降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6日,高发农业(甲方)与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乙方)签订《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建甲方的位于新郑市郭店镇大杨庄的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施工期限:乙方接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起180天完工(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工程款预付和结算:1、钻井设备到达现场具备开钻条件,甲方预付工程款20%。2、进尺1000米,甲方预付工程款10%。3、进尺达到奥灰层底界,下入技术套管进行试抽水前,甲方预付工程款30%。4、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票据,甲方应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75%。5、工程验收后一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的工程款,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0%。6、剩余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质量无问题,15日内付给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承担逾期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造成后果,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未按时完工,承担合同总金额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造成后果,乙方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进行了施工。
2017年7月15日,高发农业(甲方)、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乙方)、河南华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皇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款支付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依约完成了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帝农耕文化园”(DR-1)地)地热井的施工乙双方共同认可总工程款共计为4699323.70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576966.22元,剩余工程款3122357.48元未付;因丙方在地热井施工过程中从甲方支取过1000000元,该款项等同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至此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为2122357.48元;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开始进行抽水试验,此项工程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00元,井架机械设备拆除撤离井场,现场及合同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交于甲方等交接完成支付5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18年12月15日支付第一笔工程款250000元,2019年12月15日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50000元,质保期结束时支付质保金622357.48元,乙方按实际付款金额向甲方出具正规发票;若甲方、丙方未按时履约,每逾一日,则承担相应款项千分之一/日的违约金;经甲乙两方协商,丙方见证,本工程质保期从本协议签订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笔工程款算起为三年,质保金为622357.48元。
上述支付协议签订后,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以高发农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发农业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其中75万元工程款从2018年12月15日起按照每日750元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14日作出(2019)豫018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判令高发农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工程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以7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原告提交表层固井施工签认单、检测报告,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开工时间早于2015年3月20日,项目完工时间晚于2017年3月24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签认单不具有证明效应,合同第二条施工期限明确规定,被告接到原告施工通知开始计算,原告应拿出施工通知来证明起算点,用签认单来证明进场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检测报告中采样日期是2016年1月,而出报告日期是2017年3月。是原告没有给检测费用才导致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和采样日期相差一年,这也是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的结果。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皇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合同》,《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皇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款支付协议》,(2019)豫0184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固井施工签认单,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皇帝农耕文化园”地热井凿井工程合同》对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时完工均作出了违约责任的约定。涉案合同对施工期限的约定为:被告接到原告进场施工通知起180天完工(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施工期限按时完工,原告向本院提供固井施工签认单、检测报告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并未提供进场施工通知予以证明涉案合同的开工时间,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的竣工日期,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未按照施工期限按时完工,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40元,减半收取为16220元,由原告河南高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