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与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81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X大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4897491M。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6626636A。 法定代表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与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工程款15877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1587780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25794元,由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款项,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查到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京QXXXXX奥迪牌车一辆,京NXXXXX英菲尼迪FX35牌车一辆,京NX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京NXXXXX别克牌车一辆,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京QXXXXX奥迪牌车一辆、京NXXXXX英菲尼迪FX35牌车一辆、京NXXXXX别克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另查明京NXXX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车已于2018年12月6日过户。 3、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大额可扣划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