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581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与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工程款15877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为:以1587780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止)。案件受理费25794元,由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于2022年10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财付通、支付宝均无可扣划款项。
2、对被执行人北京万利帮威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京Q83Q**奥迪牌车一辆、京N0GY**英菲尼迪FX35牌车一辆予以拍卖并将所得变现款201767元、12556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4、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过调查除拍卖的车辆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