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希斯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934号 原告: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910、911、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9696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希斯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3910474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希斯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希斯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9356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希斯特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356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