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78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1号。 负责人:林国新。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