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78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1号。
负责人:林国新。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记员( **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