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12371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盛兆坞一村(***)。
法定代表人:章某。
委托代理人:***,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陶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