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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7736号 原告:广东某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原告广东某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以已收到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广东某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陈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