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4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现住址: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逮鹏,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华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腾华电力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42000元变更为10000元,原告**又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