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250号
原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学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卡,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天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劳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