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黄泛区农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488号
原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住所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农垦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宋银川,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军,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
法定代表人:陆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阳县豆门乡张庄村**/div>
原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与被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中田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应在立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在立案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素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