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民初1303号
原告: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4队。
法定代表人:朱广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为,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学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与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鼓引风机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鼓引风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00元,吉林市鼓引风机厂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