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与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民初1303号

原告: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晓光村4队。

法定代表人:朱广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卓为,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安阳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学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与磐石市隆兴粮油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鼓引风机厂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鼓引风机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鼓引风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00元,吉林市鼓引风机厂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勤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