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执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学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连慧,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同确认:一、****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欠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XXX元及利息,执行费XXX元由****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二、2020年9月11日已支付XXXX元,剩余XXXX元及利息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6执959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发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