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6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学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8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XXXX元(包含剩余设备款、诉讼费及本案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1年8月15日、2021年11月15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11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XXXX元、XXX元、XXXX元、XXXX元、XXXX元;三、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案别无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6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高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