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56年2月29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住重庆市万州区v>
申请人重庆创恒永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川市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利劳人仲调字(2019)02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利川市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利川市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利川市境内无房产。
4、本院到被执行人利川市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经营地龙船天街B区二层商铺调查,被执行人利川市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4月17将仅有可用于产生收益的对龙诚物业公司出租的位于龙船天街二层商铺承租场地5年使用权通过法定程序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2018)鄂2802执2215、2216、2217、2218号四案的申请人,目前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利川市玉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买卖合同标的***22000.00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利劳人仲调字(2019)02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向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