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2590号
原告:四平开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平开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众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平开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开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四平开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