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了179279.33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川19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