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2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划拨了179279.33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川19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