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巴中秦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8280号
原告:***,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明勇,四川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晓春,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巴中秦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J77U。
法定代表人:陈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高爱华,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桂铭,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丽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5YM07。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爵军,巴中市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巴中秦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秦川旅游公司)、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西南宏大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0年8月29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审理中,原告表示要求确认其与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秦川旅游公司作为发包方,因没有购买保险不能免除责任。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9日经人介绍进入被告秦川旅游公司建设的,由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施工的位于巴中市巴州区修建民宿项目工地从事看场守夜工作,被告没有为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投保工伤和商业保险,工资口头约定150元/天,现金发放。时至2021年4月1日晚上,原告在履行被告单位安排的看场守夜工作中,于次日清晨6点左右,工人陆续进场上班时,工友赵登陆和李天祥发现原告躺在工棚的床边一动不动,便立即呼叫原告和进入工地准备工作的其他工友查看原告情况,并迅速通知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苟清平。苟清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南阳卫生院急救处置,120指挥中心指派寺岭救护车来工地现场急救处置,随后转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经长达数月的治疗,仍留下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大量的医疗、护理和营养费用。与被告协商无果,拟进行工伤认定,需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的请求为盼。
被告秦川旅游公司辩称,1.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应当先进行仲裁。2.原告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关系。3.原告与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辩称,1.原告每天150元工资没有依据,且不是现金发放,而是以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现已给原告支付清楚。2.原告是因脑溢血晕倒,我方本着人道主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到了抢救义务,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原告因自身疾病住院,且现在正在治疗中,不属于工伤范围。其他同意被告秦川旅游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8日,被告秦川旅游公司为发包人与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为承包人签订《四川巴中天马山森林康养旅游扶贫项目(二期)观山湾民宿和景观及附属设施、游客中心及景观打造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秦川旅游公司将四川巴中天马山森林康养旅游扶贫项目(二期)观山湾民宿和景观及附属设施、游客中心及景观打造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包括管线工程、体憩设施、停车场、消防设施、木栈道、景观台、绿化工程等)发包给西南宏大建设公司施工建设。
2021年6月30日,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为甲方与案外人巴中信盛劳务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农民工工资代付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四川巴中天马山森林康养旅游扶贫项目(二期)观山湾民宿和景观及附属设施、游客中心及景观打造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乙方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至甲方。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乙方对所用民工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并实施有效监督。甲方按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总负责,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同时查明,2020年08月29日,原告到巴中市天马山森林康养旅游扶贫项目中工作。2021年4月2日清晨,工地工人发现原告未起床上班,呼叫无意识,随即将原告送往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显示其脑部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
案件审理中,原告代理人主张原告工作内容为拆打窗户,除杂草及晚上值夜班,工作受苟清平和另一熊姓人员管理。工资150元/天,值夜班每晚另加20元,工资主要由苟清平通过微信向其发放。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表示原告的工作内容为白天打扫卫生,每次50元,晚上值夜班,每晚30元,有需要时才临时用工。为此,被告西南宏大建设公司提供了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南阳工地的职工考勤表,显示原告分别出勤15天、7天、8天、3天、24天、20天、16天,其中部分时间为半天。同时主张其公司管理人员苟清平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放工资5650元,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杂工工资6350元,目前工资已发放完毕。
2021年9月17日,原告为申请人,以二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0年8月29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日,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作出巴区劳人仲不(2021)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表示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书。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8月29日在案涉项目工作时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四川巴中天马山森林康养旅游扶贫项目(二期)观山湾民宿和景观及附属设施、游客中心及景观打造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代付协议》,微信转账记录,考勤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就劳动者而言,必须符合法定的劳动年龄。本案中,原告2020年8月29日到案涉项目工作时,已年满70岁,故原告已超出法定的劳动年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结合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原告在案涉项目工作时已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及工资发放等方面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原告主张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西南宏大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泓燕
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郭兴星
书 记 员  贺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