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1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罗山县灵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750703717E。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006067345U.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水利局。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0060821749。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北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紫荆山南路105号12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山县水利局、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以事发后潘新镇人民政府代表政府、被告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给予了相应补偿、诉讼中被告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进行了补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6元,由原告***、***负担(申请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高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