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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1民初302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750703717E。 住所地:罗山县灵山大道南段。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0006067345U。 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10060821749。 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西路。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21B72050269W。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425143502. 住所地:罗山县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罗山县自然资源局、罗山县水利局、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罗山县潘新镇李桥村村民委员会、罗山县鑫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宏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且被告方对原告方进行了经济补偿,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