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3975号
原告: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映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98389287。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罗瑞玺、徐正前,云南红云(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2MA6PLL06P。住所地:云南神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2021年10月25日原告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元,减半收取1592.5元,由原告云南速荣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尚云
审 判 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刘吉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明侦
书 记 员 梁琼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