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84民初3421号
原告: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琉森小镇A区11号楼1层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7月19日生,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于静父亲),男,1951年7月29日生,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