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祁阳县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1财保1284号 申请人:祁阳县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祁阳县旺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8237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工程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账号、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祁阳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28237元。 案件申请费366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