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03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
被执行人:广西金德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6号3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2196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金德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核实,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31日承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利息,并同意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3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