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富林废旧物资回收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149号
申请人: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富林废旧物资回收站,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永盛路16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富林废旧物资回收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富林废旧物资回收站、***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周庄富林废旧物资回收站、***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