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827号之三
原告: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磊,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淼工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东方广场18号8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胜,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亮,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邦淼工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邦淼工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79元,由原告江阴市宙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昕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