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23民初3581号
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318号4层、13-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34525260Q。
法定代表人:卜利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莉,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明灯,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与铝厂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399985875P。
法定代表人:杜亚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贾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广电网络公司)与被告任明灯、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广电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被告任明灯、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吉广电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9412.3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5日,任明灯驾驶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安吉县裕廊矿业处时与电线发生刮擦,造成安吉广电网络公司所有的电线、电线杆及线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9日,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明灯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安吉广电网络公司对损坏的电线、电线杆和线路进行修复,共支付修复费用39412.37元。安吉广电网络公司认为,任明灯驾驶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是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在其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付责任。
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提交答辩状,答辩意见为该公司与任明灯系挂靠关系,仅收取任明灯相关挂靠费用,对事故车辆没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任明灯作为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安吉广电网络公司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发生事故时,车辆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商业险、不计免赔险,所以所造成的损失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安吉广电网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建设项目决算表等证据。任明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对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安吉广电网络公司相关设备损坏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人寿财险郑州公司质证意见为:1.安吉广电网络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电线杆和电线的所有人,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安吉广电网络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仅是其单方制作的决算表无法证明实际的修复情况和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对决算表不予认可;3.安吉广电网络公司主张财产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于法无据,认为交通事故适用于填补原则,保险公司仅对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承担理赔责任。结合任明灯庭审陈述事故发生时造成电线杆倾倒、电线损坏,以及事后与安吉广电网络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等情况,本院认为该起事故确造成了安吉广电网络公司相关设备损坏,安吉广电网络公司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对该起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安吉广电网络公司依据其自有系统形成的决算表中的直接费26675.43元,在侵权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决算表中的间接费、利润、税金和其他费等间接损失,本院不予认定。至于利息损失,因安吉广电网络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再主张,本院也不作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除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外,其他事实与安吉广电网络公司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肇事车辆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任明灯,挂靠在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向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本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任明灯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同时向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本院对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明灯赔偿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6675.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永城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明灯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任明灯应赔付的款项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且上述责任先于被告任明灯履行。
四、驳回原告安吉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被告任明灯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发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