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凯建设有限公司

夏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财保64号
申请人:夏某,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申请人:汤金金,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申请人:汤某,女,汉族,2016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夏某(汤某母亲),女,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申请人:夏明花,女,汉族,1938年5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安徽建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061117。
法定代表人:巫绪银,总经理。
申请人夏某、汤金金、***、汤某、**花于2019年7月23日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予以担保。2019年8月2日,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材料递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某、汤金金、***、汤某、夏明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裁判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